业绩不达标,要有条件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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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5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王妍 整理)
日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企业员工因绩效考核不达标遭企业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2017年9月,高某入职莆田一家保险公司,任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2021年1月,该公司修订并执行《销售团队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季度实收标准保费未达最低标准要求或者不胜任岗位的,进行转岗或淘汰。一年后,因高某所在部门业绩未达业务部实收保费标准,公司决定裁撤该部门,并将高某由团队负责人调整为业务员。
去年3月1日,由于高某季度实收保费未达到公司规定的最低考核标准,该公司发出《员工业绩考核淘汰通知书》,以高某业绩未达考核标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高某认为,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于是向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当年6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高某的仲裁请求。高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保险公司以高某业绩未达考核最低标准为由,认为其无法胜任业务部工作岗位,在未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接对高某予以淘汰处理,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5072元。
经办法官林怡介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业绩不达标就是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雇。其实不然,业绩不达标并不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应对此负举证责任。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的业绩考核制度内容必须合法、明确具体,考核设置的业绩本身必须合理。其次,考核制度要规定考核不达标的处理方式,即使劳动者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